生态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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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

生态城市是运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,指导城乡发展而建立的空间布局合理,基础设施完善,环境整洁优美,生活安全舒适,物质、能量、信息高效利用,经济发达、社会进步、生态保护三者保持高度和谐,人与自然互惠共生的复合生态系统。生态城市是由经济、社会、自然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。其中,自然子系统是基础,经济子系统是条件,社会子系统是目标。生态城市的本质是追求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,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

生态城市的特征

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,城市是一个独特的生态系统。生态城市是可持续的、符合生态规律和适合自身生态特色发展的城市。城市的生态化模式是人口控制、社会、经济持续发展和资源与环境的节约、保护与恢复相统一,追求城市社会、经济与环境整体效益最好的模式。

城市的生态化表现为环境生态化、城市经济的生态化、社会的生态化。环境生态化强调保护生命支持系统,发展以保护自然为前提 ,发展以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,合理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经济生态化强调低消耗、高效益、低投入、高产出的经济增长方式,对经济增长不仅重视质量,更追求质量的提高,提高资源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水平社会生态化采用可持续的生产、消费、交通和住区发展模式,强调生态意识,保证生活质量、人口素质、健康水平等,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。

生态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

一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。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,必须坚持保护优先、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,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。

二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。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,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,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,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。

三是坚持统筹兼顾,综合决策,合理开发。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,坚持在保护中开发,在开发中保护。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,做到近期与长远统一、局部与全局兼顾,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,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

四是坚持谁开发谁保护,谁破坏谁恢复,谁使用谁付费制度。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、责、利,充分运用法律等手段保护生态环境。

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通过生态环境保护,遏制生态环境破坏,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、科学利用,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,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